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计办价格〔2000〕第 24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4日
关联知识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可否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请示》(黔价呈〔2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的规定,无线电管理注册登记的收费范围,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并只能由省以上无线电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办理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已收取的费用应退还用户,确实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二、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对蜂窝公众通信网收取的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只能向基站收取,并按一站一证15元收取。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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