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人发〔2000〕第 6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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