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局):
现将《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附件: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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