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清办〔2000〕第 1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做好科研机构转制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衔接工作,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衔接范围的转制科研机构,指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通知中所涉及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转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此次转制科研机构已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基准日仍按文件规定的1999年12月31日。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要求,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等项清产核资工作。

  四、转制科研机构应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以及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的通知》(财清办字〔2000〕24号)要求,将清查阶段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于2000年7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做好转制中资产清查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衔接,各转制科研机构应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账面数、清查数,填列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文件),并比照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有关标准,将本单位现有固定资产中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尚未进行财务处理的已房改职工住房、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单独列示。

  五、转制科研机构经资产清查后,对符合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固定资产不再按“物价指数法”重估原值,要依据财清字〔1999〕10号文件规定,按照固定资产成新率重估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并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填报《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文件)。

  六、转制科研机构资金核实工作,应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等净损失,按照财清字〔1999〕10号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和申报处理。如果有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属于自行处理权限内的资产损失,由各单位负责并自行调账处理。对于超过自行处理权限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处理。

  七、转制科研机构应于2000年9月10日前将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等材料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转制科研机构在资产、财务关系尚未划转前,清产核资工作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资金核实结果的审批程序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为科技企业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6家科研机构,资金核实结果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审签意见,报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转为科技企业划入中央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资金核实结果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与接收的企业(集团)共同会审,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转为科技企业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暂时管理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结果,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审签意见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八、各转制科研机构(包括所属科研院所),均需分别填报《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见财清字〔1999〕10号附件)以及《申报资产损溢分项明细表》(见本文附件),并按表项由制表人、财务主管、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一)《申报资产损溢分项明细表》应由申报单位,按资产损失(或盘盈资产)的类别,逐项反映损失情况。表中具体指标说明如下:

      1.“项目名称”——申报资产损失的具体经济业务名称,根据相关明细账上所列明细科目填列。

  2.“发生时间”——该项经济业务发生时间。

  3.“损失原因”——按各项资产损失的具体原因填列。

  4.“项目原值”——指经济业务发生时的账面原值。

  5.“损失金额合计数”——指该项资产实际净损失数额。

  6.“其中:申报核销损失数”——指申报财政部核销的损失数额,不包括各单位自行处理部分。

  7.“经办人”——指该项经济业务的经办人。

  8.“项目鉴定人”——指部门主管或项目负责人。

  9.“申报处理方式”——各单位申报核减哪项净资产。

  10.“备注”——注明附送的本项资产损失证明材料编号。

  (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分户表》(见本文附件)由交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6家科研机构、及其他转制科研机构的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转制科研院所清理、申报的损失情况进行汇总逐户填列上报。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中“自行入账数”与“待批复入账数”合计在《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财清字〔1999〕10号)中“申报核减数”(5栏)填列。 附件:申报资产损溢分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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