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规〔2000〕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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