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 【法规文号】财建〔2000〕第 190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及时掌握基本建设支出(含国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制度。现将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要求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编报工作,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建处(基建处)或部门牵头汇总。

  (二)各部门、各地区汇编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据实编报。

  (三)为保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及时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报表汇总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认真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对各部门报送情况,我们将及时整理汇总,并通报编报单位。

  二、编报范围凡是安排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含国债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以前年度安排过的在建工程项目、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均在报送范围之内。

  三、报送时间各部门应于季末1个月内,将汇编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包括文字说明及统一报表格式的Excel软盘),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主管业务司各式各1份。

  各地区应于季末1个月内,将汇编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包括文字说明及统一报表格式的Excel软盘),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本报表自2000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原《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文中要求编报的“国债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自本报表下达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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