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0年执行情况和2001年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0〕第 286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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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做好2000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和2001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是对全年限额管理工作的量化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七号《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按时完成年度购汇限额账务处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统计编报全年度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

  2.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2000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当年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对那些不按规定渠道购汇的团(组)和个人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购汇限额管理范围。有关检查情况要在报送执行情况时做出说明。

  3.对出国团组回国后久拖不报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并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4.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与中国银行的年终对账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在2001年1月31日前完成2000年度账户签证及限额核销手续。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地区、各部门要附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并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情况作详细的分析说明。附件一表中各项数字的编报日期截至2000年12月31日。

  6.各地区、各部门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1年1月31日前一式二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1年度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预算编制工作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2001年购汇限额预算。编报2001年度预算,要按照年度外经、外事工作计划,以国家有关外事财务标准制度为基础,结合上年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努力节约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要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用汇项目支出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3.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从紧编制出国用汇预算,要从出国任务的审批、外事经费的管理和购汇限额的供给三个方面着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出国,把用汇预算打紧打实。

  4.各地区、各部门要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并附详细的预算说明书,尤其是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说明增加原因,没有说明情况的,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将不予考虑。

  5.各地区、各部门2001年购汇限额预算请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一式二份报财政部。

  三、2001年上半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编报2001年上半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是为了便于及时了解购汇限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有利于从严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并将其使用额度控制在年初预算内。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1年7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2001年上半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全面、准确、及时、真实地编报2000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2001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2001年上半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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