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1号——2001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有关事宜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01〕第 1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2001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1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1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条件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由于在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遇银行利率调整,根据当年发行公告规定,1998年2月20日至7月2日期间购买,到期利率为7.11%;1998年7月3日至11月30日期间购买,到期利率为5.85%。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利率为13.06%。

  3、1996年向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8.8%,于9月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1999年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七期)国债,期限2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2.6%,于9月2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2000年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十一期)国债,期限1年,年利率2.35%,于11月24日到期还本付息。

  以上各类国债到期日期如遇节假日均相应顺延。

  二、其他有关事项

  1、2001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1996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其兑付分档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3、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特种定向债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记账式国债的兑付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4、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1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厅(局)查询。

  5、附息国债在2001年利息的支付,由各交易场所及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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