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0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2001年,财政部将组织中央各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而为将来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创造条件。在正式开展资格认证之前,财政部决定暂时试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已获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隶属于中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财政部申请登记备案

  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证书;

  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及相关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

  二、申报资料。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简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00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

  专家库主要人员名单;

  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存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象并受到相应处罚;

  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门。隶属中央单位的招标机构,直接将需要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报财政部;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五、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重点审查核实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业绩情况,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登记备案

  财政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以此作为代理200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证明。对已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财政部将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联系电话:010-68551214 68551264传真:685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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