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1〕第 15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5日
关联知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函[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我国环境资源,强化对进口废物管理,保证进口废物审批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意你局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征收年限暂定延长5年。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入缴库及使用范围等,仍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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