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试穿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1〕第 20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厅 (局),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国际间的司法交流不断增多,对法官和检察官形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现行的审判服、检察服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和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法官、检察官戴肩章、大沿帽在外观上近似军警,人民群众早有批评意见。为了体现中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公正形象,从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开始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服开始改革。这次服装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新式审判服、检察服按照管理体制要求,全国统一颜色、统一款式、统一标志。

  二、新式审判服、检察服取消大沿帽、肩章和领花,采用胸徽作为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司法标志。

  三、新式审判服、检察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选用国际上司法人员通用的深色。

  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逐步改着黑色法官袍。法官穿着法官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始终遵循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负责。

  为做好新式服装的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首先在部分地区试穿新设计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服。在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定型后在全国换发新式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服。这次人民法院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服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服装改革的试穿工作,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服装改革工作的圆满完成。试穿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换装计划和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所需经费。现将试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穿地区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试穿范围为上述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庭长,正、副审判、执行处长、科长)。

  上述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含正、副检察厅长、处长、科长)。

  上述地区各专门法院、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定执行。

  三、新式审判服、检察服主要用于法庭开庭和在社会上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其它场合不得穿着审判服和检察服。

  四、为确保试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审判服、检察服的生产和试穿工作。服装生产实行政府采购。

  五、法官袍暂时配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法庭(实际建筑审判法庭),列为公用,每审判法庭配备5件。具体的穿着规定附后。

  六、具体试穿品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试穿单位地域和气候的不同进行确定。所需经费按每人800元,法官袍按每件280元,包干使用。

  七、为保证新式服装的改革成功,参加试穿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注意收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并定期反馈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穿定型后,从2001年到200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全国换发。在试穿期间,其它地区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暂停换装工作。

  八、为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穿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现行分级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所需经费上给予保证。

  这次换装试穿工作是对各地服装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暂行规定》

  附件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穿着法官袍。法官穿着法官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始终遵循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负责。根据目前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场所简陋,且群众对法官袍的认识和接受还需要一定时间,故完全改成穿着法官袍审理案件有一定难度,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法官袍暂限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有关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穿着。

  二、法官袍为公用服装,个人不得私存或留作纪念。

  三、不得穿着法官袍参加非审判的集体活动。

  四、法官袍应由专门部门管理,保持整洁、无破损。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