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01〕第 440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打假经费(以下简称“打假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打假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打假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1.举报费。指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确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支出。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动员大会、组织打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9.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五条 省级局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打假经费支出及自有资金情况向国家局申报经费补助计划;国家局汇总后根据各省级局打假任务打假力度、已经取得的成果等,提出对各省级局的经费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经费补助计划。

  第六条 打假经费由国家局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拨款,并按批复的经费补助计划及时将款项拨到各省级局。

  第四章 财务处理

  第七条 打假单位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打假经费”;使用打假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打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支付打假经费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极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支出资料。

  第八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支付打假经费时,必须采取一次行动一结或一案一结的核算方法。

  第九条 年度终了,国家局负责将打假经费本年度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对国家局使用的打假经费进行监督;财政部与国家局负责对省级及省级以下烟草局使用的打假经费进行监督,省级烟草局要主动将打假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局。

  第十一条 打假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补助的打假经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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