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性质的函》(环函〔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由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收取有关费用,体现了“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再体现政府行为。同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放开环境咨询服务市场的要求,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实行政府指导价,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档计费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变更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89)环监字第141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同时废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