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有关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采购公司的责任,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公司作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投标的实施部门,须严格遵守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在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前,采购公司应向项目单位介绍招标采购应遵守的规定和程序。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要及时配合项目单位予以解决。对任何违背国家法规政策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采购公司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情况时,采购公司有权中止招标活动,并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省级财政部门直至我部反映情况。如因发生重大违规导致不公正的评标结果的,我部将视情况追究采购公司的责任。除对采购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暂停直至取消采购公司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资格。
四、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结果向我部和贷款国的有关部门负责。我部收到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和质疑,将转由相关采购公司受理,采购公司应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和答复。
五、我部将不定期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有关中介机构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