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2001〕第 71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关联知识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煤炭生产安全监察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要求,存在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全部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部门没有全额移交基金。另外,一些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及使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明确处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署1999年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移交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于目前尚未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在9月底前移交完毕,确实不能移交的,要逐项逐笔说明情况及不能移交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已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管理费收支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费结余作为本部门的其他收入记账、核算,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对于需要承担在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需保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和固定资产可继续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要求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一律撤销。由各有关部门与开户银行办理清户手续。基金结余没有全部移交的部门,清理回收的基金结余直接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49524991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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