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财教〔2001〕第 148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第一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是根据第二次全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编写精品教材工作的精神而设立的。为使教育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教材编写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工作由教育部、财政部、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联合组成“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设教材编写组和教材项目管理组,教材编写组负责教材编写的业务工作,教材项目管理组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原则性问题。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是由中央财政核拨的、为编写对外汉语教材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由国家汉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1.为编写教材而召开的工作会、研讨会、审定会等所需的会议费。

  2.为编写教材在国内外考察调研、搜集资料、开展编教工作等所需的差旅、交通、邮电通讯、出国手续等业务费用。

  3.编教人员在国内外开展编教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及聘请专家审定费、临时借调人员补助费等。

  4.为编写教材而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必要的资料费(含有关软件以及国外资料的购买和翻译费等),引用他人作品、图片等需支付的著作权购买费。

  5.为编写教材发生的、集中编教所需要的租借办公场所费用。

  6.为使教材能够满足国外需要而进行教材试用的费用和教材的外文翻译、审校费用。

  7.教材的印刷、出版、宣传等费用。

  8.为编写教材而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五条 经费开支标准对外汉语教材编写经费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外编教人员(一般在三个月以内)的生活补贴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特聘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由国家汉办提出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建议,报教育部审定,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经费预、决算管理1.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预算,由国家汉办根据汉语教材编写工作的具体情况,经教育部同意后提出,报财政部审核确定。

  2.财政部、教育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完成后,对经费开支情况要做出总结。经费如有结余,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结转其他教材项目继续使用。

  3.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的具体财务会计核算和年终决算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汉语教材项目管理组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年终,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决算,经教育部核准后报财政部。

  4.根据工作需要新增的开支项目,需经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1.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由财政部审批,经教育部核拨给国家汉办,由国家汉办财务部门专项管理。

  2.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的所有开支,由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初审,对一次性开支(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由国家汉办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国家汉办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待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工作完成后交国家汉办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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