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01〕第 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2日
关联知识

财办会[2002]1号深圳发展银行:

  你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消除2000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请示》(深发银[2001]643号)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1年,我部在答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函”(财会[2001]30号)中规定,上市银行因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规定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你行2000年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申计的法定报表中反映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年末余额,是按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规定已追溯调整后的金额,2000年末因境内外对贷款呆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差异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再追溯调整的问题。

  如果你行未如实执行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而滥用会计估计,导致多提或少提贷款呆账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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