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01〕第 214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了加强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1999~2000年“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特点,对1999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9]3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行动计划”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

  第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四条 承担“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如用于提高人员待遇的支出中涉及工资制度的,需按规定报人事部审批,用于科研方面的资金必须与科技部的有关科技政策相一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七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园丁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职业教育发展、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以及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等特殊专项的支出。

  (一)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主要用于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所需的支出。

  (二)跨世纪园丁工程: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的支出。

  (三)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主要用于高校学术带头人资助、特聘教授奖励(即“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骨于教师资助、高校实行重点和开放实验室国内访间制度、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教学奖励基金、评选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及奖励、扩大高等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间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和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究所需的支出。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用于全国远程教育中央站和网络改造、全国远程教育部分办学点联网经费、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基地和培训所需的支出。

  (五)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的支出。

  (六)职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支持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所需的支出。

  (七)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主要用于高校思想品德和马列主义理论两课建设、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需的支出。

  (八)支持创建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特殊专项)支出:主要用于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 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贡与权限

  第八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核、批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

  2.根据审定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和分期用款计划,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渠道拨款;

  3.负责审核、批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4.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教育部

  1.负责制定“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

  2.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教育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并报财政部;

  3.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批复本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期用款计划,办理请拨款;

  4.负责教育部所属项目单位“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教育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

  6.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报财政部,井抄送教育部;

  2.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批复本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期用款计划,办理请拨款;

  3.负责本部门“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本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

  5.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单位

  1.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主管部门确定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要求,编制本单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2.根据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负责本单位“行动计划”各具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本单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4.负责管好、用好“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各项目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总体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立、项目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编报下一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教育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报财政部最终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对于“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支持创建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特殊专项项目,在不改变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不改变原预算科目)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理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用于吸引人才、奖励优秀、发放岗位津贴等方面的人员经费支出。岗位津贴主要是指”特殊专项“中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关键、重要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其发放范围不包括后勤人员、校办产业人员、附属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项目学校要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制度。

  享受岗位津贴的学校,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同意后,在下达年度预算中确定。

  (二)业务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购买商品(不包括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劳务等专项业务支出等。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专项设备购置费、更新改造费等。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由基建财务部门根据基建经费的有关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用于科学研究的项目支出,应参照现行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行动计划”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单位必须根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决算要求,单独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决算,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其他主管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汇总决算,在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教育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努力确保“行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对审批确定的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实行全面监督。项目完工后,要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审(估)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处理。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上项目的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含物资、设备处理的变价收入)原则上仍用于“行动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重新编报项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用于“行动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动计划”结束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力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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