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1〕第 418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请示》,(财行〔2000〕298号)和《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生活津贴分档问题的请示》(财行〔2000〕39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精神,现将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通过深化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1994年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成果,着力于建立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的新机制,推动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促进外交事业的发展。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1、进一步精简人员,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减员增效。

  2、适当调整驻外人员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进一步理顺驻外人员工资分配关系,调动广大驻外人员的积极性。

  3、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鼓励外交人员到特殊艰苦地区工作。

  4、进一步减少供给制成份,严格公私划分,加强和规范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

  5、既要从我国国情和财力可能出发,又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次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包括7项内容:精简人员、增设生活津贴、提高地区津贴、设立战乱补贴、调整随任配偶补贴、允许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和改革车辆管理办法。鉴于此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目前全面实施上述改革内容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其中精简人员和车辆改革还需要做进一步调研和论证。此次先行实施以下5项改革内容:

  (一)增设生活津贴。为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和为将来调整各国物价水平的差异打下基础,增设驻外使领馆馆员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分为副部级大使、正司级以下(含正司级)大使、参赞(含公使、公参、总领事、武官)、一秘以下(含一秘)外交人员、工勤人员5个档次,生活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美元、250美元、180美元、150美元、110美元。

  增设生活津贴后,现行的驻外使领馆馆员工作午餐补贴每人每月22美元纳入到生活津贴中,不再发放。

  (二)提高地区津贴,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关怀,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提高地区津贴标准。将二、三类地区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四、五类地区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70%,六类地区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80%。

  随任配偶享受的地区津贴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发。

  (三)设立战乱补贴。在战乱地区工作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享受战乱补贴。根据受战乱影响的程度,将战乱补贴分为二档:驻外使领馆所在城市发生严重战乱,我撤馆后的留守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第一档,每人每月300美元;驻外使领馆所在地区、国家发生严重战乱,对馆员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享受战乱补贴的第二档,每人每月100美元。战乱补贴从战乱暴发起开始发放,战乱平息后即停止发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调整随任配偶补贴。为了有利于对内、对外开展工作,鼓励馆员配偶随任,积极承担驻外使领馆安排的工作,将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300美元提高到350美元。提高随任配偶补贴后,随任配偶已经享受的工作午餐补贴每人每月22美元纳入到随任配偶补贴中,不再发放。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美元不变。

  (五)允许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对具备馆员子女随任条件的驻外使领馆,经国内批准后,允许馆员未成年子女(不满18岁)随任。馆员未成年子女随任,采取“随任自定,责任自负,费用自理”的原则。

  三、深化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以上5项改革内容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此文件精神,将实施内容转达到各驻外使领馆、团、处,并尽快落实。

  这次深化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安排,搞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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