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01〕第 4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收悉,就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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