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德财政合作项下银行信贷规划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1〕第 273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自1987年起,中德财政合作项下陆续安排了7期银行信贷规划(以下简称“中间信贷”),作为德国政府贷款的一种实施形式,专门用于资助非国有中小企业生产性项目,每个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德国马克。每期中间信贷由1家银行单独或2家银行联合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条件办理项目的转贷。

  结合中间信贷的特点,本着优化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今后中间信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结合中德财政合作计划与国家计委共同商定每期中间信贷的规模,确定各承担中间信贷转贷工作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的信贷额度,并列入国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

  二、每期中间信贷均由财政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内容包括该期中间信贷的规模、贷款条件、转贷银行、转贷条件和使用要求等。

  三、中间信贷项下的项目采取备案制。各承办银行可根据本行发放贷款的规定,选择已经各地方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自行确定贷款项目。项目确定后,各承办银行直接将有关项目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和财政部门。如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认可,并由国家计委将其列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财政部和承办银行依此开展对外工作。

  中间信贷项下的项目均享受国家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各承办银行依照财政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办理转贷。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承办银行已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转贷协议的,仍按照转贷协议向项目单位办理再转贷手续;未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转贷协议的,可由财政部委托直接向项目单位办理转贷手续。

  五、承办银行可根据财政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确定项目的转贷条件。贷款期限和利率原则上应优于同期市场条件。

  六、由承办银行上报备案并已列入中间信贷的项目不划分转贷类别,各承办银行对本行转贷的中间信贷项下的贷款承担还款责任。财政部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前,与承办银行签订法律协议确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办银行出现对外拖欠或其他违约行为,财政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各承办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或再转贷协议后应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计委和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七、中间信贷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如果为项目提供还款担保,应自行承担相关还款或担保责任,财政部对承办银行备案的中间信贷项目的欠款不采取财政扣款方式解决。

  八、各承办银行应严格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中间信贷的转贷和管理工作。

  九、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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