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2〕第 3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1]329号),现将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的明细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支出”科目的三级明细核算随之调整。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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