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秦皇岛港及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02〕第 21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2月6日
关联知识

交通部,有关省(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以下简称双重领导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港口下放后的财政、财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问题自2001年1月1日起,改变双重领导港口“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取消大连、青岛、烟台、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广州、湛江等9个港口定额上交中央财政利润的办法,双重领导港口改按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秦皇岛港及双重领导港口财务关系相应彻底划转到地方财政。

  对港口企业 1998年至2000年已上缴当地财政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上解中央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港口,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划转主要财务指标问题秦皇岛港及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后,其资产无偿划转地方管理(交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秦皇岛港及双重领导港国具体财务指标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00年度财务决算数为准。秦皇岛港2000年主要财务指标见附表。请有关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督促相关双重领导港口将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财政部、交通备案

  秦皇岛港及双重领导港口企业所得税指标以零基数划转。

  三、关于秦皇岛港企业所得税和秦皇岛市港口建设配套资金问题从2002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应停止征收港口建设配套资金。对此后已征收的港口建设配套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如数退还相关付款人;对该市2001年实际征收和应收未收的港口建设配套资金,以及秦皇岛港2001年实际缴入中央金库的企业所得税,由我部在2001年度财政决算时,与河北省财政厅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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