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推进财政预算编制改革,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组织开展中央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的调查登记试点工作。为保证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摸清中央行政单位“家底”,为制定科学的资产实物标准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准确数据,而且也是规范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是为配合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对象为中央行政单位占有的与预算编制密切相关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和车辆资产。中央行政单位占有的其他资产调查登记工作将另行组织。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各中央行政单位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和车辆资产的数量、种类和价值量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在对各中央行政单位的房产和车辆实物量与价值量全面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中央行政单位房产和车辆的使用方式、维护保养状况,使用年限、修缮情况,以及为保证这些资产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情况;三是测算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车辆的实际实物量占有水平和相关费用开支水平,研究、制定并完善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的实物配置标准和与资产相关的预算定额标准。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的范围是:所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行政党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从财政预算经费来源看,凡是有中央财政行政管理费、外交支出、公检法司经费以及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拨款的单位都属于本次调查登记的范围。
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为了便于各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数据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2001年12月31日为资产调查登记时间点,各单位要按统一时间点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工作。
六、为做好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了《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以及《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填报说明、《政府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分类与代码》(详见附件),同时开发了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登记数据处理软件,供资产调查登记工作使用。
七、作为政府资产管理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测算。为此,各中央行政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机关及垂直管理所属行政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一是要按照调查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好本单位的调查登记报表与软件的布置;二是由于资产调查登记工作涉及各单位内部多个部门,因此各单位在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时,一定要做好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工作;三是要按规定时间组织本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认真做好调查登记数据的审核及与决算的核对工作,确保调查登记数据的质量,与决算数据有不相符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并于5月30日前将调查登记报表和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送预算司、统计评价司各一份。
八、为了保证调查登记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单位的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与抽查,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或者存在隐瞒或虚报的中央行政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时间紧,工作任务重,事关部门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通力合作,确保按期圆满完成调查登记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调查登记结果的准确、完整、真实、可靠。
附件:1.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略)
2.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编制说明
3.政府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分类与代码
附件2: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本调查登记表编制范围包括所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党政机关,比照中央行政党政机关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从财政预算经费来源看,凡是有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以及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单位都属于本表编制范围。
二、编制级次
凡纳入本调查登记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报表,其中垂直管理的中央部门(单位)编制到所属四级基层单位,四级以下并入四级编制。
三、填制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在认真进行本级资产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及时如实填报本级登记表,仔细审核并与决算核对,保证本级资产及人员账实一致。
(二)中央各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除了认真做好本级资产调查登记报表的填制工作外,还应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登记表的布置、填报工作,并对其进行审核、汇总。在上报财政部时,要将调查登记汇总表和数据软盘(含分户数据)一并上报。
(三)中央各部门(单位)必须将本调查登记表有关数据与本单位决算数据进行认真核对,确保调查登记数据的质量,与决算数据有不相符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除了做好本级调查数据与决算数据的核对外,还应认真组织做好所属单位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四)中央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在填制本调查登记表时,应注意资产、人员、经费等实物量、人员及价值量的金额单位,以免产生金额单位填报错误。
四、报表封面填报方法
(一)单位名称:根据单位的全称填列,并加盖单位公章。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本级)"字样。
(二)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人代表。
(三)财务负责人:指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四)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本调查登记表的人员。
(五)电话号码:指单位财务(或资产)机构所在地的电话号码。
(六)单位地址:指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
(七)报送日期:指报出本表的实际日期。
(八)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码填列。
(九)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3位码)。
(十)财政预算代码:本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其中主管部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填列;二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其一级预算单位编码,后三位由主管部门从001~999依次自行编制;三级基层单位为九位代码,前六位填列二级单位的编码,后三位由二级单位从001~999依次自行编制;四级基层单位为十二位代码,前九位填列三级单位的编码,后三位由三级基层单位从001~999依次自行编制。
(十一)单位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9)实际填至六位。
(十二)单位性质:指单位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性质选择填列。“1"为行政、”2"为事业、“3"为社会团体。
(十三)预算管理级次: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1"为主管部门,”2"为二级单位,“3"为基层单位。
五、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车辆占用情况表(01表)
本表主要反映中央部门(单位)占用的房产和车辆总体情况,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六、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调查登记表(02表)
本表反映中央行政单位房产情况,要求各部门(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房产按照独立建筑逐栋(座)填列。其中:
(一)若一栋(座)建筑有多个用途,且无法区别主要用途时,则要求各部门(单位)按照多个用途分别占用的建筑面积,将此栋(座)建筑进行拆分,视同多栋(座)建筑进行填列。注:“楼层”、“水泵数”、“电梯数”三个指标不能重复填列。
(二)若有多个部门(单位)共同拥有一栋(座)建筑的产权或实际使用权(即:必须支付此栋建筑日常费用开支的,非借入或租入)时,则要求各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实际占用的建筑面积分别填列。
具体编制如下:
(一)序号:按每条记录从001顺序填列。
(二)房屋建筑物名称:按习惯名称填列。
(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代码填列(见附件三,《政府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分类与代码》)。
(四)地址:按邮政地址名称填列。
(五)产权所属:分别按1、2、3选择填列。其中:“1"为本单位所有、”2"为本单位有使用权、“3"为其他。
本单位所有:指本单位拥有产权。
本单位有使用权:指本单位虽然没有产权,但拥有实际使用权,并支付日常费用开支(不含借入和租入)。
(六)产权证号:按房产部门核批的产权证号填列。
(七)购建日期:是指房屋的实际购置日期或房屋建筑完工后,开始使用的日期。
(八)已使用年限:是指房屋建筑完工投入使用至2001年末为止使用的年限,以年为单位。
(九)建筑结构:分别按1、2、3、4选择填列,其中:“1"为钢混、”2"为砖混、“3"为砖木、”4"为其他。
(十)原值:是指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未入账的按基本建设投资估价入账。
(十一)用途:按房屋的实际主要用途以1、2、3、4选择填列,其中:“1"为办公用房、”2"为职工宿舍、“3"为特殊用房、”4"为附属用房及其他用房。
特殊用房:专指公、检、法、司等部门特殊业务用房。
附属用房及其他用房:指独立建筑的传达室、礼堂、医务室、打印室等。
(十二)楼层:楼层的层数包括地下室。
(十三)水泵数:按实际台数填列。
(十四)电梯数:按部数填列。
(十五)有无中央空调:“1"代表有,”2"代表无。
(十六)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
1.本单位使用:指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物面积;
2.出借面积:指无偿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
3.出租面积:指单位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或分摊相关费用的房屋面积;
4.闲置面积:指目前闲置未用的房屋面积。
(十七)供暖面积:指产权单位实际支付供暖费用的建筑面积。
(十八)最后一次大修理日期:指房屋开始使用至2001年度末为止最后一次大修理的时间,以年、月、日反映。
(十九)危房情况:危房指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标[1999]277号)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的房屋。其中:
1.等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级别B级、C级、D级选择填列。“B级”为单个部件危险的房屋,“C级”为部分结构危险的房屋,“D级”为整体结构危险的房屋。
2.危房面积:指危房的建筑面积
表内关系:
16栏=(17+19+20+21)栏;16栏≥22栏;16栏≥26栏;17栏≥18栏;22栏≥23栏;总计行=各分项行之和。
七、中央行政单位车辆调查登记表(03表)
本表反映中央行政单位车辆情况,要求各部门(单位)将所占有的车辆逐辆填列。具体编制如下:
(一)序号:每条记录按001顺序填列。
(二)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代码填列(见附件三,《政府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分类与代码》)。
(三)厂牌型号:填列车辆商标和型号。
(四)购买日期:按实际购买车辆日期填列。
(五)已使用年限:是指汽车投入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的使用年限,以年为单位。
(六)已行驶里程:指汽车开始投入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累计行驶的里程数。
(七)类型:按1、2、3、4、5、6选择填列。其中:“1"为小轿车,”2"为中型客车(旅行车),“3"为大客车,”4"为货车,“5"为摩托车,”6"为其他车辆。
(八)使用状况:按1、2、3、4、5选择填列,其中:“1"为本单位使用、”2"为借出、“3"为租出、”4"为闲置、“5"为待报废。
(九)用途:按1、2、3、4、5、6、7选择填列,其中:“1"为领导用车、”2"为公务用车、“3"为班车、”4"为外事用车、“5"为通讯用车、”6"为特殊用车、“7"其他车辆。
特殊用车:指公、检、法、司等部门特殊业务用车。
八、中央行政单位人员情况调查表(04表)
本表反映中央行政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各类人员情况。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一)各中央行政单位根据人员费用列支渠道,即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分类填列。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人员中,按管理机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填列。
(二)人员按照行政级别和性质分类填列。
表内关系:1行=(2+3+4+5+6+7+8+9+10+11)行
12行=(13+14+15+16+17+18+19+20+21)行
22行=(23+33)行
23行=(24+25+26+27+28+29+30+31+32)行
33行=(34+35+36+37+38+39+40+41)行
2栏≥3栏
5栏=(6+7+8)栏
九、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车辆调查登记补充资料表(05表)
本表反映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车辆有关补充资料情况。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一)租入房产:指中央行政单位在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取得使用权的房产,按02表规定的四类用途分类填列。
(二)借入房产:指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房产。
(三)日常开支费用:第五项其他费用指以上四类费用以外的、与房产有关的费用,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具体分类项目及费用额。
(四)房产出租收入:反映中央行政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总收入,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具体出租房产及收入情况。
(五)编制数:按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规定的各类行政职务人员车辆配备标准计算的各类车辆数量填列。其中,其他车辆在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具体车辆种类及编制情况。
(六)租、借入车辆:指中央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产权的车辆数量。其中,其他车辆在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租、借入具体车辆种类及租入费用情况。
(七)车辆日常开支费用:其中其他费用指没有在上述七类费用中反映的有关车辆日常开支费用,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具体分类项目及费用额。
(八)车辆出租收入:反映中央行政单位出租车辆取得的总收入,填列后需在说明中单独说明出租车辆类型及收入情况。
表内关系:2行=(3+4+5+6)行
7行=(8+9+10+11)行
12行=(13+16+19+22+24)行
30行=(31+32+33+34+35+36)行
37行=(38+39+40+41+42+43)行
44行=(45+46+47+48+49+50+51+52)行
13行≥(14+15)行
16行≥(17+18)行
19行≥(20+21)行
22行≥23行
24行≥(25+2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