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
│ ├──────┼──────┼─────┼──────┼───────┤
│ │ 特 等│ 因 战│ 7000 │ 1400 │ 8400 │
│ │ ├──────┼─────┼──────┼───────┤
│ │ │ 因 公│ 6840 │ 1400 │ 8240 │
│ ├──────┼──────┼─────┼──────┼───────┤
│ │ │ 因 战│ 5400 │ 1080 │ 6480 │
│ │ ├──────┼─────┼──────┼───────┤
│ │ 一 等│ 因 公│ 5270 │ 1080 │ 6350 │
│ │ ├──────┼─────┼──────┼───────┤
│ 在│ │ 因 病│ 5140 │ 1080 │ 6220 │
│ ├──────┼──────┼─────┼──────┼───────┤
│ │ │ 因 战│ 2900 │ 430 │ 3330 │
│ │ ├──────┼─────┼──────┼───────┤
│ │ 二等甲级│ 因 公│ 2790 │ 430 │ 3220 │
│ │ ├──────┼─────┼──────┼───────┤
│ │ │ 因 病│ 2700 │ 430 │ 3130 │
│ 乡├──────┼──────┼─────┼──────┼───────┤
│ │ │ 因 战│ 1940 │ 290 │ 2230 │
│ │ ├──────┼─────┼──────┼───────┤
│ │ 二等乙级 │ 因 公│ 1860 │ 290 │ 2150 │
│ │ ├──────┼─────┼──────┼───────┤
│ │ │ 因 病│ 1820 │ 290 │ 2110 │
│ ├──────┼──────┼─────┼──────┼───────┤
│ │ 三等甲级 │ 因 战│ 1180 │ 180 │ 1360 │
│ │ ├──────┼─────┼──────┼───────┤
│ │ │ 因 公│ 1160 │ 180 │ 1340 │
│ ├──────┼──────┼─────┼──────┼───────┤
│ │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 160 │ 1210 │
│ │ ├──────┼─────┼──────┼───────┤
│ │ │ 因 公│ 1050 │ 160 │ 1210 │
├──┼──────┼──────┼─────┼──────┼───────┤
│ │ 特 等│ 因 战│ 1500 │ 300 │ 1800 │
│ │ ├──────┼─────┼──────┼───────┤
│ │ │ 因 公│ 1470 │ 300 │ 1770 │
│ ├──────┼──────┼─────┼──────┼───────┤
│ │ │ 因 战│ 1200 │ 240 │ 1440 │
│ │ ├──────┼─────┼──────┼───────┤
│ │ 一 等│ 因 公│ 1160 │ 240 │ 1400 │
│ │ ├──────┼─────┼──────┼───────┤
│ │ │ 因 病│ 1150 │ 240 │ 1390 │
│ ├──────┼──────┼─────┼──────┼───────┤
│ 在│ │ 因 战│ 600 │ 90 │ 690 │
│ │ ├──────┼─────┼──────┼───────┤
│ │ 二等甲级│ 因 公│ 580 │ 90 │ 670 │
│ │ ├──────┼─────┼──────┼───────┤
│ │ │ 因 病│ 560 │ 90 │ 650 │
│ ├──────┼──────┼─────┼──────┼───────┤
│ │ │ 因 战│ 500 │ 80 │ 580 │
│ │ ├──────┼─────┼──────┼───────┤
│ 职│ 二等乙级 │ 因 公│ 480 │ 80 │ 560 │
│ │ ├──────┼─────┼──────┼───────┤
│ │ │ 因 病│ 470 │ 80 │ 550 │
│ ├──────┼──────┼─────┼──────┼───────┤
│ │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 60 │ 440 │
│ │ ├──────┼─────┼──────┼───────┤
│ │ │ 因 公│ 360 │ 60 │ 420 │
│ ├──────┼──────┼─────┼──────┼───────┤
│ │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 50 │ 370 │
│ │ ├──────┼─────┼──────┼───────┤
│ │ │ 因 公│ 310 │ 50 │ 360 │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对象 │ │ │
│ 标准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 农 村 │ 160——165 │ 155——160 │
├────────┼───────────────┼───────────┤
│ 小城镇 │ 185——190 │ 180——185 │
├────────┼───────────────┼───────────┤
│ 大中
城市 │ 190——195 │ 185——190 │
└────────┴───────────────┴───────────┘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
│ 650 │ 495 │ 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