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发〔2002〕第 89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
│  ├──────┼──────┼─────┼──────┼───────┤
│  │  特  等│  因  战│  7000 │  1400  │  8400   │
│  │      ├──────┼─────┼──────┼───────┤
│  │      │  因  公│  6840 │  1400  │  8240   │
│  ├──────┼──────┼─────┼──────┼───────┤
│  │      │  因  战│  5400 │  1080  │  6480   │
│  │      ├──────┼─────┼──────┼───────┤
│  │  一  等│  因  公│  5270 │  1080  │  6350   │
│  │      ├──────┼─────┼──────┼───────┤
│ 在│      │  因  病│  5140 │  1080  │  6220   │
│  ├──────┼──────┼─────┼──────┼───────┤
│  │      │  因  战│  2900 │  430   │  3330   │
│  │      ├──────┼─────┼──────┼───────┤
│  │  二等甲级│  因  公│  2790 │  430   │  3220   │
│  │      ├──────┼─────┼──────┼───────┤
│  │      │  因  病│  2700 │  430   │  3130   │
│ 乡├──────┼──────┼─────┼──────┼───────┤
│  │      │  因  战│  1940 │  290   │  2230   │
│  │      ├──────┼─────┼──────┼───────┤
│  │ 二等乙级 │  因  公│  1860 │  290   │  2150   │
│  │      ├──────┼─────┼──────┼───────┤
│  │      │  因  病│  1820 │  290   │  2110   │
│  ├──────┼──────┼─────┼──────┼───────┤
│  │  三等甲级 │  因  战│  1180 │  180   │  1360   │
│  │      ├──────┼─────┼──────┼───────┤
│  │      │  因  公│  1160 │  180   │  1340   │
│  ├──────┼──────┼─────┼──────┼───────┤
│  │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  160   │  1210   │
│  │      ├──────┼─────┼──────┼───────┤
│  │      │  因  公│  1050 │  160   │  1210   │
├──┼──────┼──────┼─────┼──────┼───────┤
│  │  特  等│  因  战│  1500 │  300   │  1800   │
│  │      ├──────┼─────┼──────┼───────┤
│  │      │  因  公│  1470 │  300   │  1770   │
│  ├──────┼──────┼─────┼──────┼───────┤
│  │      │  因  战│  1200 │  240   │  1440   │
│  │      ├──────┼─────┼──────┼───────┤
│  │  一  等│  因  公│  1160 │  240   │  1400   │
│  │      ├──────┼─────┼──────┼───────┤
│  │      │  因  病│  1150 │  240   │  1390   │
│  ├──────┼──────┼─────┼──────┼───────┤
│ 在│      │  因  战│  600  │  90   │  690    │
│  │      ├──────┼─────┼──────┼───────┤
│  │  二等甲级│  因  公│  580  │  90   │  670    │
│  │      ├──────┼─────┼──────┼───────┤
│  │      │  因  病│  560  │  90   │  650    │
│  ├──────┼──────┼─────┼──────┼───────┤
│  │      │  因  战│  500  │  80   │  580    │
│  │      ├──────┼─────┼──────┼───────┤
│ 职│ 二等乙级 │  因  公│  480  │  80   │  560    │
│  │      ├──────┼─────┼──────┼───────┤
│  │      │  因  病│  470  │  80   │  550    │
│  ├──────┼──────┼─────┼──────┼───────┤
│  │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  60   │  440    │
│  │      ├──────┼─────┼──────┼───────┤
│  │      │  因  公│  360  │  60   │  420    │
│  ├──────┼──────┼─────┼──────┼───────┤
│  │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  50   │  370    │
│  │      ├──────┼─────┼──────┼───────┤
│  │      │  因  公│  310  │  50   │  360    │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对象 │               │           │
│   标准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  农 村   │  160——165        │  155——160    │
├────────┼───────────────┼───────────┤
│  小城镇   │  185——190        │  180——185    │
├────────┼───────────────┼───────────┤
│  大中城市  │  190——195        │  185——190    │
└────────┴───────────────┴───────────┘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
  │  650        │  495         │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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