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5号——2002年凭证式(二期)国债发行有关事宜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02〕第 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将2002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2.07%;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2.29%。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2年7月16日至2002年8月15日。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26%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07%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1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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