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3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三、企业以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方式开展业务,应当符合合作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预测,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防止造成资产损失。

  财政部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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