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02〕第 7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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