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2〕第 9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19日
关联知识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公边[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

  二、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后,请你部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