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际司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际〔200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2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2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团组领取城市交通费的标准,我们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交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有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团组领取城市交通费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交通费,系指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抵达目的国后,因无法乘坐飞机或乘坐飞机不便等原因而必须开支的城市交通费用。

  第三条 城市交通费的管理采用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预领,回国后凭发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出国考察团组可以预领城市交通费,费用限额为每个国家最多不超过200美元/人;出国培训团组一般不支付城市交通费,确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预领200-400美元/人。

  第五条 城市交通费通常以火车、汽车等费用形式发生。一切航空机票都必须在国内通过贷款/赠款专用帐户管理部门进行预订,严禁利用城市交通费或其他资金在国外直接购买机票。

  第六条 对预领的城市交通费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选择费用最低的交通工具。如果在几种可能的交通方式中,选择使用了费用较高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经费预领和核销的通知》(财际函字[1999]225号)的附件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城市交通费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城市交通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际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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