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改善了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为更好地适应布局调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结几年来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管理和分配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略)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略)
2003年6月11日
附件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本区域中小学布局的规划、调整工作,切实担负起办学和管理的责任。在使用和管理好中央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布局调整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预算控制数,并下达到有关省份。
有关省份财政部门参照中央控制数分配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到县(市)。
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备选项目并由备选项目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省备选项目情况上报财政部,并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由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财政部对各地所报备选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项目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后,正式下达本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项目学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学校必须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学校的规模。
(三)项目学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学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 项目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九条 财政部将根据各省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经招(议)标建设完工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实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学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学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学校属县(市)及县(市)级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审定下达的项目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学校重新填写《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调整原因说明,按照原项目申请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后需追加预算的,由各地自行解决,中央不再另行安排专项资金;需调减预算的,调减资金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学校建设。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项目预算执行中因故需中止的,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中止。原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学校建设。新选定项目视为调整项目,按本条前款项目调整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将项目中止原因及新审定项目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县(市),财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及追回中央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教〔20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