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发〔2003〕第 89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保健金标准 │
  ├──────┼───────┼────────┼────────┤
  │ 特 等  │  因 战  │  9960    │  2140    │
  │      ├───────┼────────┼────────┤
  │      │  因 公  │  9800    │  2110    │
  ├──────┼───────┼────────┼────────┤
  │      │  因 战  │  7680    │  1720    │
  │      ├───────┼────────┼────────┤
  │ 一 等  │  因 公  │  7550    │  1680    │
  │      ├───────┼────────┼────────┤
  │      │  因 病  │  7420    │  1670    │
  ├──────┼───────┼────────┼────────┤
  │      │  因 战  │  3880    │  810     │
  │      ├───────┼────────┼────────┤
  │ 二 甲  │  因 公  │  3770    │  790     │
  │      ├───────┼────────┼────────┤
  │      │  因 病  │  3680    │  770     │
  ├──────┼───────┼────────┼────────┤
  │      │  因 战  │  2600    │  680     │
  │      ├───────┼────────┼────────┤
  │ 二 乙  │  因 公  │  2520    │  660     │
  │      ├───────┼────────┼────────┤
  │      │  因 病  │  2480    │  650     │
  ├──────┼───────┼────────┼────────┤
  │ 三 甲  │  因 战  │  1560    │  510     │
  │      ├───────┼────────┼────────┤
  │      │  因 公  │  1540    │  490     │
  ├──────┼───────┼────────┼────────┤
  │ 三 乙  │  因 战  │  1390    │  430     │
  │      ├───────┼────────┼────────┤
  │      │  因 公  │  1390    │  420     │
  └──────┴───────┴────────┴────────┘
  附件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  烈士家属 │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
  │ 城 镇 │  255    │  250        │  245      │
  ├─────┼───────┼───────────┼─────────┤
  │ 农 村 │  195    │  190        │  185      │
  └─────┴───────┴───────────┴─────────┘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  780        │  60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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