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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资评价〔2003〕第 72 号
【法规类别】
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来源】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03年9月13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3年9月13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
国有企业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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