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4〕第 16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12日
关联知识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鉴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内容,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所需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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