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4〕第 2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权益、实施宏观调控、增加财政收入及适度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关税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迅速发展,关税的地位和作用愈加突出,关税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新时期的关税工作,不仅对整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利益,而且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也更加紧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与间接影响与日俱增。做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关税工作,对于提高制定和调整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关税的各项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关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扎实地开展工作,现就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关税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有一位厅(局)级领导主管关税工作,各地、县财政部门也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将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处室人员。关税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专业知识水平要求高,做好地方关税工作,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干部队伍做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应确定承担关税工作的处室,明确关税工作的具体职能,选派具有财政、国际贸易、经济统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关税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稳定。在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上,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量、经济发展状况予以安排和落实,以满足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需要。

  二、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负责对本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和贸易企业提出的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上报;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研究工作;为拟定关税谈判方案提供依据和建议。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本地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的调研和建议工作。围绕本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产品、敏感商品、大宗进出口商品、上下游产品的关税税率、税目开展经常性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收政策调研,并及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调查进口产品对本地区相关产品的影响、冲击和损害情况,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及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等方面的建议。

  (三)负责对本地区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和贸易企业提出的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上报。

  (四)参与拟定年度关税调整方案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素材和依据。负责审查、协调并汇总上报本地区各行业、企业对调整关税税率、增列关税税目以及调整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具体税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财政部“年度关税实施方案地方预备会”。

  (五)参与关税谈判方案的拟定工作。结合本地区开展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按商品、国别或区域提出我国参加多边、双边关税谈判方案的具体出价、要价建议。

  (六)负责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工作。跟踪分析研究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为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关税及进口税收方面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本地区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国家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为基层和企业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税率、税目的调整情况,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的调整情况;(2)多边、双边关税协定的相关信息,包括参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协定的关税优惠幅度,协定所涵盖的商品范围等;(3)国家重大的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4)对有关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征收报复性关税的相关情况;(5)其他临时性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等。

  (八)负责本地区并参与财政部有关关税基础信息搜集和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组织做好财政部下发的《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定期编报工作,根据本地的产业、产品情况,选择并落实好调查对象,做好布置培训、报表收集、数据验收、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为开展关税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九)受财政部委托,做好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其他专项工作。

  三、做好地方关税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关税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重点行业及骨干企业关税联络员制度,形成重点覆盖、上下贯通的关税信息联络网,及时反映关税及进口税收方面的问题与建议。

  (二)逐步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经贸商务管理部门、海关和企业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地方财政部门为主的本地区关税协调工作机制。

  (三)开展制度化、经常化的关税信息沟通工作。一是视本地区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多种方式,向财政部关税司报送本地区关税工作开展情况、经验、问题和建议等方面的信息;二是遇到紧急情况和特殊问题,以各种快捷形式,及时向财政部关税司反映,形成反映敏捷、规范高效的关税信息沟通工作机制;三是财政部将以编发《关税工作通讯》等形式,介绍全国关税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工作经验、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动向和各种多边、双边关税谈判进展情况等前沿信息。在每次关税税则或关税或进口税收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财政部将及时把具体调整内容和有关说明通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的处理情况,财政部将给予正式反馈。

  (四)加强关税业务培训,提高关税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业务能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的关税工作人员和关税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国际贸易、关税知识、关税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关税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关税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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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2年公告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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