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04〕第 1024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610AG)。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2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本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10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4年8月9日招投标,8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16日发行结束,8月20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2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和8月10日支付利息,2014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不向社会发售。

  3、本期国债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各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取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5(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中标利率高于票面利率5(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183亿元,基本承销额37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额及位标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4年8月9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8月16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413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13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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