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