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发〔2004〕第 77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采用编号刻制。按业务司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2、3、4,由相关业务司自行管理、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的名称、规格、样式

  (一)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

  (二)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须由现职司长签字才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中“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相关业务司局要依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具体的印章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由会计司使用。

  五、印章的制发及缴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由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缴销按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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