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04〕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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