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04〕第 182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6日
关联知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11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56.6亿元。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2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4年12月13日招投标,12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12月24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2005年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6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各承销机构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12月13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12月21日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198.6亿元,基本承销额58亿元。本期国债不进行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2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12月13日下午2:00—3: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3:15—3:4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本期国债承销机构(银行、农信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银行、农信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12月2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2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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