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法〔2004〕第 1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补充确认书》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保留的财政行政审批项目67项,其中,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共18项,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49项,现予公布。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审批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完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财政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1.保留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2.保留的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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