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5〕第 37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

  根据与贷款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双边协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财政部其他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规章和规定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对外偿债能力以及项目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项目的还款责任,确定贷款国别和项目类别。

  三、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和申请表格(表格见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三)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就前款所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援助国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贷款国政府承诺资金的情况,统一安排对外提出,并及时函告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五、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已对外提出项目的通知函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为保证贷款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事先与潜在供货商接触所导致的对个别厂商的倾向性,对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贷款项目,评委会应对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一视同仁,不得将是否事先参与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对外商务活动作为评标依据。招标选定采购公司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招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采购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和商务谈判工作。

  六、有关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的通知后即可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开展项目的转贷工作。

  七、项目对外提出后,如需变更贷款国别、贷款金额、项目类别及转贷银行的,省级财政部门应报财政部批准。

  八、贷款国政府机构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的条件以及对财政部对外提出项目的贷款承诺,应以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或通知为准。为避免多头对外而引起工作混乱,在未商财政部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申请利用该国贷款为由,要求贷款国政府机构(包括贷款国驻华使馆)对财政部尚未提出的贷款项目提供贷款条件、采购比例及贷款承诺。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告知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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