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5〕第 42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5月8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精神,保证应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及时缴付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是指,按照财金[2004]8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应退保的资金;按照财金[2004]88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经查出的购保资金。

  二、中央单位向中央财政上缴退保资金的方法。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中央国库。就地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第7140款“其他收入”。

  三、地方单位上缴退保资金的方式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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