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5〕第 1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 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我部制定了《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是我国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向我部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最多不超过5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财政厅(局)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包括1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下同)。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为了掀起进一步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高潮,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评选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舒惠好:(010)68552550(带传真),shuhuihao0@mof.gov.cn

  胡兴国:(010)68553030,huxingguo@mof.gov.cn

  王 宏:(010)68553032,hong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2、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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