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处理l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06〕第 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以下简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8项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8项基金的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帮困基金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基金。

  二、鉴于其余17项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三、财政部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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