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综〔2006〕第 3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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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库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的规定,海域使用金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其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财政。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也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国海管字[2005]562号)是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在财政部未会同国家海洋局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分配政策之前,各地养殖用海域使用金收入仍应按照[93]财综字第7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地方国库。大连市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纠正海域使用金收入混库问题。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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