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大财农(发)〔2006〕第 3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6年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9日
关联知识

各有关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时,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

  二、各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在批复计划的财政年度内足额落实。否则,在大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评价时,被视为不合格,并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三、凡无正当理由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无论滞留在哪一级财政部门,均按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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