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6〕第 7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3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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