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06〕第 57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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