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教育部《关于重新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3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